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常见问题
问题1:地块内的居住区(城中村)是否需要进行布点调查?
如污染识别结果确认居住区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,如小作坊、汽车维修等,且边界50m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(从污染物种类、迁移途径、迁移介质等进行分析),则可认为居住区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,不需要开展下一步布点采样调查。否则,则需要开展布点调查。
问题2﹔居民区(城中村)需要布点的,是否应将居民区划分为非疑似污染区域?不建议将居民区列为非疑似污染区域,可作为其他区域。
通过污染识别确定需要开展布点调查的居民区,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或专业判断布点法布设土壤点位,土壤点位的数量根据地块实际情况确定,新修订的指引不要求土壤点位的具体数量。
问题3:新型产业用地(MO)中存在商务公寓、医疗卫生用地等情况,是否应该作为第一类用地?
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》(DB4403 T67-2020),新型产业用地(MO)中用于建设商务公寓、宿舍、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及其它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时,应将其划分为第一类用地。商业用地作为商务公寓用途时,应将其划分为第一类用地。
问题4:六价铬样品的保存时间是一天还是三十天?
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,分析检测六价铬时土壤样品(处理前)允许的最长保存时间为1天,土壤样品(处理后)允许的最长保存时间为30天,地下水样品允许的最长保存时间为10天。
问题5;《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-质谱法》(HI834)中未列出加标回收率的允许范围,如何确定?
参照《深圳市土壤环境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指南》执行
问题6;钻孔孔径,土壤采样重量、监测井井管直径有无要求?
钻孔孔径无具体要求,建议采用冲击钻,钻孔孔径不小于110mm;土壤采样重量应满足相应的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;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小于50mm(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164-2020))。
问题7;土壤不超筛选值、地下水超过评价标准如何处理?
土壤不超国家和深圳市土壤筛选值标准,但地下水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等相关评价标准的,应以超标点位所在企业(或区域)及可能导致该点位超标的地下水上游企业(区域)为单元,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详细调查。若详细调查发现土壤超筛选值,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;若详细调查仅发现地下水超过评价标准,应开展地下水风险评估。
问题8:大的红线调查范围中,只有一小块地超标,如何处理?
问题9;耕地,园地,林地、荒地和未利用地是否要增测农药指标?
我市耕地、园地已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表明,六六六、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检出率很低,检出样品均未超过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原则上,耕地、园地、林地、荒地和未利用地不需要增测农药指标,其分析检测指标按照《工作指引》附件7的“其他行业”选取即可。如耕地、园地、林地、荒地和未利用地存在农药的生产、贮存和处理的情况〈不包括使用),才应该增测农药指标。